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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的刑事案件范围

2021-03-05 来源:钮旅网

附带民事诉讼可针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但不包括精神损失。被告非法占有财产需追缴或退赔,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他人权益构成犯罪,被害人可申请国家赔偿。国家或集体财产受损,检察院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被告无财产可执行,法院可中止或终结执行。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围绕物质损害,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以免将被告转变为被害人。

法律分析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综上所述,尽管刑事的领域也会因为存在部分的物质赔偿而可以附带性的提出民事上的赔偿,但是这部分的赔偿一般只能围绕物质的有形损害进行而不能就当事人自己主张的精神损害判定,如果是这样的话可能会将被告人在赔偿方面转变成为被害人了。

结语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追求物质损失的赔偿,但不包括精神损失。对于被告人非法占有或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况,应追缴或退赔,并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他人权益构成犯罪时,被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受损失,检察院在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应中止或终结执行。总之,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围绕物质损害展开,而不涉及精神损害的赔偿主张,以免将被告人转变为被害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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