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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工资如何计算?

2020-06-17 来源:钮旅网

辞职直接走的工资可能会被扣除一部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用人单位损失,扣除部分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可要求赔偿,扣除部分不超过工资的20%。若剩余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1、辞职直接走的,工资可能会被扣除一部分。劳动者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即离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对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拓展延伸

辞职后工资如何结算与支付?

辞职后工资的结算与支付通常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首先,员工需要向雇主提交正式的辞职申请,并按照公司规定的通知期限提前通知雇主。在辞职生效之后,雇主会进行工资结算。工资结算一般包括计算员工在辞职期间的工作天数或工作小时,并根据员工的薪资标准计算出应支付的工资金额。支付方式可以是直接转账到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是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发放。在结算过程中,雇主还会扣除相应的税款和其他法定的扣款项目。辞职后工资的结算与支付需要遵循劳动法和公司规定,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根据劳动法和公司规定,辞职后工资的结算与支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劳动者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即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对于确实造成损失的情况,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若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辞职后工资的结算与支付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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