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2、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
3、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5、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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