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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2023-02-16 来源:钮旅网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主旨是: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让股权、公司增资扩股引发的纠纷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登记引发的纠纷。

法律分析

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纠纷类型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又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主要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表面上看,此类行为虽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但是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在许多地方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被转让,所以,我们在此将其列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

拓展延伸

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常见纠纷类型及解决策略

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价格争议、信息披露不充分、违约行为、股权转让程序不规范等。针对这些纠纷,可以采取一些解决策略。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寻求共识和妥协。其次,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机构,以实现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案。此外,合同的明确条款和合法性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最后,及时寻求法律意见和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综上所述,了解常见的纠纷类型并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可以有效降低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纠纷。

结语

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价格争议、信息披露不充分、违约行为、股权转让程序不规范等。针对这些纠纷,可以采取一些解决策略。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寻求共识和妥协。其次,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机构,以实现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案。此外,合同的明确条款和合法性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最后,及时寻求法律意见和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综上所述,了解常见的纠纷类型并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可以有效降低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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