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生育三胎政策仅适用于特殊情况,包括再婚夫妻、病残儿、伤残子女、定居乡村十年以上等,其他情况仍需罚款,而再婚夫妻已各有一个子女的可自主生育一胎子女。
法律分析
广西农村生三胎没有奖励。现在只开放了二胎政策,其他超生的依然罚款。但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夫妻双方有一人户口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可以依法生育三胎: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拓展延伸
广西农村三胎生育政策:奖励措施和限制条件
广西农村三胎生育政策旨在鼓励农村家庭生育第三个孩子,并提供一系列奖励措施和限制条件。根据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家庭生育第三个孩子将享受一次性奖励,包括生育津贴、教育补贴等。同时,政策也明确了一些限制条件,如必须是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妻,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生育能力等。此外,政策还要求家庭要积极履行生育登记和相关手续,确保生育计划的合法性。总体而言,广西农村三胎生育政策旨在促进人口发展和农村经济繁荣,但同时也要求家庭自觉遵守政策规定,合理规划生育,以保证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结语
广西农村三胎生育政策旨在鼓励农村家庭生育第三个孩子,并提供一系列奖励措施和限制条件。政策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依法生育三胎,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政策也要求家庭遵守相关规定,如合法登记和合理规划生育。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人口发展和农村经济繁荣,但也需要家庭自觉遵守,以确保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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