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水事纠纷,在未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主要内容如下: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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