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从犯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员,如提供工具、指示目标等;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支配地位的人。根据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1、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2、从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大多参加了全部犯罪活动,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参与实施一部分犯罪活动。
在合同诈骗罪中,如果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是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的人员可认定为从犯。
《刑法》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案件中主犯与从犯的责任界定与法律适用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主犯与从犯的责任界定及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策划、组织或者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从犯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协助、教唆、包庇或者提供帮助的人。
对于合同诈骗案件,主犯通常是制定诈骗计划、伪造合同或者以欺诈手段获取财物的人。从犯则可能是帮助主犯实施诈骗行为的共犯,如提供虚假证据、协助转移财物等。
在法律适用方面,主犯与从犯的责任界定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法院会考虑主犯的主导作用、犯罪手段的巧妙程度、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一般来说,主犯的刑罚会相对较重,而从犯则可能获得较轻的刑罚或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合同诈骗案件中主犯与从犯的责任界定与法律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准确,并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合同诈骗案件中主犯与从犯的责任界定及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主犯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而从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责任和刑罚。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准确,并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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