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物证:
(1)犯罪时的工具,如杀人用的刀、盗窃时撬压保险柜用的铁棒;
(2)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物质对象,如被盗的彩电、抢劫到的现金、贪污的赃款、受贿的小轿车;
(3)表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物品,如被破坏的机器设备、被烧毁的建筑物、被盗割的电信线;
(4)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如毒品、假币、制造的霰弹枪支、弹药等;
(5)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撬门所留痕迹;
(6)在犯罪过程中,作案现场留下的能反映作案人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时穿戴的衣服、强奸时被害人扯掉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的头发、作案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等;
(7)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如某甲作案后,将某乙的衣服留在现场,为转移视线而伪造的第二杀人现场等;
(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物品或痕迹,如在宾馆登记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确系犯罪嫌疑人以前丢失的证据;
(9)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一、盗窃后又把赃物还了怎么处理
犯了盗窃罪己退还赃物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已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的,不影响盗窃既遂的成立。因为盗窃罪既遂后,行为人如何处理赃物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但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立案需要以下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犯罪工具;
2、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
3、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4、被害人对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
三、盗窃罪刑事案件立案情形是: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3、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4、其他情形。
总之,犯了盗窃罪己退还赃物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盗窃立案需要准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等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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