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
法律依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
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简便、管理规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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