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对照实际执法工作需求,对新修订《森林法》中有待进一步细化的制度规定,现行《森林法实施条例》中需要保留或者废止的制度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是对各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可以上升为行政法规的制度提出修改建议。三是其他亟待通过《森林法实施条例》解决的问题,以及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四是关于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力度。研究细化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内容和考核评价范围等规定,明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实施机制和监管方式。五是关于加强权属保护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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