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及范围。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两个发起人,但不超过两百人,并且过半数发起人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在《公司法》实施前,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但现在取消了这些限制,只要符合条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这样的改变使得公司法更加完善,与国际接轨。
法律分析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几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范围
《公司法》实施以前,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限制曾有过比较严格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根据这一规定,下列人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自然人;
(二)、私营企业;
(三)、外商独资企业。
当时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刚颁布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相衔接。该条例考虑到私营企业刚刚起步,资本规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规定私营企业应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对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则主要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但是在《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很多人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取消对上述主体资格的限制,以便和国际接轨。
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如具备一定的资本等,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扩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为发起人,这样过渡比较稳妥,比较符合的国情。《公司法》基本上采纳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见,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出限制,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这样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国际作法相一致。
结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且过半数的发起人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在《公司法》实施以前,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限制较为严格,但现在取消了这些限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如具备一定的资本等,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这使得公司法更加完善,更符合国际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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