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享受失业保险金需具备的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2)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4)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是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复核;
3.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4.失业保险金由银行按月代发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银行)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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