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但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需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明文件,对检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法律分析
不能随便搜身但是对下面的情形有权搜身具体规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拓展延伸
工厂安全检查:下班时搜身的必要性与限制
工厂安全检查是为了确保员工和工作场所的安全。下班时进行搜身是其中的一种措施,旨在防止盗窃、携带非法物品或危险品进出工厂。这种安全检查的必要性在于保护工厂的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然而,对下班搜身的限制也需要被认真考虑。合法性、合理性和尊重个人权益是限制的重要因素。搜身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且要确保搜身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此外,个人隐私权也应受到尊重,搜身应该在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避免滥用权力。因此,工厂安全检查下班时搜身的实施必须平衡安全需求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结语
在工厂安全检查中,下班搜身作为一种安全措施,旨在保护工厂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然而,搜身的限制必须合法、合理,并尊重个人权益。搜身程序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和透明。同时,个人隐私权应得到尊重,搜身必须在必要和合理的基础上进行,避免滥用权力。因此,工厂安全检查下班搜身的实施必须平衡安全需求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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