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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得假货该网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3-03-06 来源:钮旅网

网购假货,网站应承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网站属于销售者而非平台,其应承担连带责任。销售者提供有缺陷、未标明使用性能、不符合标准、质量不符、销售禁用商品、数量不足、违约服务等情况,应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可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分析

网上购得假货该网站是否担责?

律师解答:

消费者只要证明该网站属于销售者,而非普通的平台,网站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贵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果网站是销售者而非普通平台,那么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站销售的商品存在缺陷、不符合质量标准、虚假宣传或拒绝履行售后服务等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站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应保持警惕,如遇到问题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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