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诉讼 调解的方法主要为以下几种: 1、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2、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坚持“两便原则”。 3、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出发,在调解的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 4、根据案件的需要,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5、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诉讼 代理 人,特别是 律师 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6、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 很多的 民事纠纷 案件是需要 开庭审理 才能解决的,但是法院一般是不会立即就了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的,故此一般会在开庭之前启动庭审的程序。一般来说,在决定开庭审理之前,法院还会先安排调解纠纷的时间,若是调解依旧不能处理纠纷,之后才会开始正式的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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