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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伤认定前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2024-01-16 来源:钮旅网

工伤未鉴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工伤鉴定需要确凿证据支持,未鉴定即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理的。在工伤事实无疑异的情况下,应依法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若工伤由第三人侵权产生,第三人应承担医药费用,如无力支付则由社保机构先行支付并追偿。劳动法规定,工伤鉴定确认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后,不能私自解除劳动关系。工伤鉴定结果对双方权益有重要影响,有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工伤未鉴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1)工伤鉴定是需要证据支持的,而证据是由具体的行为和过程构成的,合情合理的“证据链”才是工伤鉴定的基础。从理论上讲,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劳动关系而言,可以理解成共同实现目的的行为和过程。既然涉及到过程和行为,那么对工伤鉴定来说,就必须搞清楚每一起工伤鉴定申请,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和参加具体过程的详细情况,才能对工伤鉴定作出是或非的判断。而工伤未鉴定便解除劳动关系则是不合理的行为。

(2)一般在双方对工伤事实没有疑异的情况下,应依法进行工伤鉴定。待工伤伤残等级明确后,如为7-10级工伤人员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工伤待遇。

二、工伤鉴定与劳动关系的情况

1、情况一:

若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产生的,且第三人侵权行为成立并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应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的医药费用。如第三人无力支付、未全额支付或按责任比例由员工承担部分(应提供法律文书),由社保机构承担或者补足差额。在2011年7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甲的医药费如第三人不明确或者不支付,应由社保机构先行支付,之后由社保机构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2、情况二:

劳动合同顺延后工伤鉴定结论确认员工的伤情不够工伤伤残等级,员工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这种情况下如公司愿意承担责任,同样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三、劳动法对工伤鉴定与劳动关系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该条款中的“被确认”既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已下达工伤鉴定结论,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申请工伤鉴定过程中。

工伤未鉴定可否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规定上,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私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若确认工伤鉴定不能及时下达,可以顺延到工伤鉴定确定之日终止。工伤的鉴定结果对劳动关系的双方的影响都是很大的,有利于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工伤鉴定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必须依法进行并基于充分证据。工伤未鉴定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理的行为。如果工伤事实无疑异,应及时进行鉴定并确定伤残等级,以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在工伤由第三人侵权产生的情况下,第三人应承担医药费用,如无力支付,社保机构可先行支付并追偿。若劳动合同顺延后工伤鉴定结论不符合伤残等级,员工可申请再次鉴定,公司也可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未经工伤鉴定确认,用人单位私自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工伤鉴定结果对双方权益具有重要影响,有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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