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虽然肖像权是法定的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以下的情况下,权利人需要对自己肖像的使用、制作、公开等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1、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可以对其照片进行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2、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3、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4、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5、犯罪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因此,取证拍摄是对肖像的合法使用,当事人应该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要拍摄者未将拍摄的图片用作他途,便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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