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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纠纷中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

2021-12-13 来源:钮旅网

一、常见车险的种类有哪些

1、交强险

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实行交强险,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简单地说,交强险就是“强制性的三责险”。交强险不能随便脱保,脱保就是违法。

2、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称为保险人(即第一者),车主称为被保险人(即第二者),除保险公司和车主以及车上人员之外的称为第三者。“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交强险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的最基本的保障。当被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伤害时,首先用交强险进行赔偿;当交强险不够赔付时,用商业三责险来补充。因此,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不是重复投保。

3、车辆损失险

简称“车损险”,用于赔偿车辆自身的损失。对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使投保车辆自身发生损失提供保障,无论是轻微刮擦,还是严重损坏,都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是玻璃单独破碎和车身恶意划痕不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另见“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身划痕损失险”。

4、车上人员责任险

简称“座位险”或者“乘座险”,负责赔偿由于本车责任造成的本车指定座位人员的人身伤害。一般车主选择每座1万的赔偿限额。您可根据自身情况酌情选择赔偿限额。此险种相当于意外伤害险。如果司机和主要乘客已经在其他地方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可不用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

5、全车盗抢险

简称“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责任主体与管辖问题

1、保险责任主体范围问题

对于责任主体范围,除肇事侵权人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简称解释)已于2012年12月21日开始实施,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涉及保险诉讼的管辖与主管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保险公司还可以选择“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此时应注意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不得适用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等法院管辖,未提出车辆损失诉讼请求的不得适用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等法院管辖,同时应注重审查车损证据材料以防止原告滥用管辖权。

三、保险利益

1、如何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2、醉驾与酒驾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解释》第十八条均提出的是醉驾者的处理.

四、交强险的几个问题

1、同一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问题

为保护各受害人的利益,对同一事故的受害人应当通知参加诉讼,尽可能一次性处理。在同一保险事故致多人伤害时,交强险赔付限额是指对该事故所有受害人损害的最高赔偿金额。涉及多辆肇事车的,由各自机动车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具体规定为《解释》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2、一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交强险如何赔付

《解释》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交强险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次序问题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主车投保了交强险,挂车没有投,出险时交强险如何赔付

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三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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