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果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需要在收到处理决定那天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在收到复查申请那天起二个月内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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