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应承担每个孩子的抚养费 元,直至孩子成年。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双方离婚的,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可列明具体的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 万元。
六、本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协商一致,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协议所约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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