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根据我国法律,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人格权受侵害,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情形包括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以及侵犯监护身份权、侵害死者人格权、灭失或毁损特定纪念物品等。婚外情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精神损失费赔偿,只有离婚后才能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他人隐私,受害人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吗
既然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需要对青春做出损失赔偿,但是如果青春损失是精神损失的一种类型,青春损失费是不是就可以以精神损失费的名义立足了呢?
一般而言,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外情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婚外情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赔偿的,我国法律只支持离婚精神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侵害人格权、监护身份权、死者人格权以及灭失或毁损特定纪念物品等情形。对于离婚引起的精神损害,我国法律支持离婚精神损失赔偿。然而,婚外情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在法律范围内。因此,在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时,需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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