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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金融诈骗的区别

2020-08-26 来源:钮旅网

首先说集资诈骗,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关于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类型的犯罪,我国刑法是没有“非法集资罪”这种罪名的。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可以看出,指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具体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到,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两者是包含关系。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意识上的占有问题。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即永久性地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行为人在募集资金时,就不打算还本付息。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揽存资金进行信贷为目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吸收资金时,还是怀有还本付息的意图的,所以这里的“占用”更多的是被界定为临时的占用。

对于你提出的“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的区别是什么”问题,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的区别在上文中已经解释了,集资诈骗要是员工也参与了的话一般来说是要进行定罪的,除非是员工什么都不知道并且公司也有意进行隐瞒的。

一、本罪的犯罪特征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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