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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