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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拐卖儿童罪是如何规定的

2020-07-11 来源:钮旅网

拐卖妇女和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通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和儿童等行为。该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和儿童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拐卖妇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但为了出卖获利

法律分析

拐卖妇女和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通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和儿童等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

儿童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我们认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以获取非法利益。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此外,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可以肯定的是,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女习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但为了出卖获利,仍决意实施拐卖行为。至于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并加以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不构成本罪。

拓展延伸

拐卖妇女和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也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判断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罪,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是否符合拐卖罪的构成要件:拐卖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因此,在判断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罪时,需要看其是否具备这些构成要件。

2. 行为是否涉及妇女和儿童: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因此,在判断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罪时,需要看其是否涉及妇女和儿童。

3. 行为是否给受害者带来伤害: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也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因此,在判断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罪时,需要看其是否给受害者带来伤害。

4. 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是一种非法行为,因此,在判断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罪时,需要看其是否具有非法性。

综上所述,判断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罪,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如果行为符合拐卖罪的构成要件,涉及妇女和儿童,给受害者带来伤害,且具有非法性,那么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就构成拐卖罪。

结语

拐卖妇女和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通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和儿童等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和儿童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出卖妇女的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和儿童等行为。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出卖儿童的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和偷盗婴儿的行为。同时,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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