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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的差别

2022-04-15 来源:钮旅网

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陈述是两种不同的诉讼陈述。被害人陈述是遭到犯罪做法直接侵害的人的陈述,往往对犯罪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而被告人陈述是犯罪做法直接或间接实施者的陈述,作为接受审判、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职责的人,在审判结束前最后陈述自己的观点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更是一项人权。虽然两者的陈述都与案件有关,但其目的和作用不同。

法律分析

被害人陈述是:遭到犯罪做法直接侵害的人的陈述,因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做法的侵害,往往对犯罪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其陈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rn被告人陈述是:犯罪做法直接或间接实施者的陈述,被告人作为接受审判、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职责的人,在审判结束前最后陈述自己的观点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更是一项人权。其陈述不愿意定与案件有关。

拓展延伸

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陈述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受害经历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被告人陈述是指被告人就其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这两份陈述在诉讼过程中都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首先,被害人陈述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陈述可以直接证明受害人的受害情节以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从而对被告人的罪行和量刑产生影响。

其次,被告人陈述也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被告人的陈述可以揭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以及实施犯罪的过程,有助于判断被告人的罪责程度和处罚轻重。

然而,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陈述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可信度问题。被害人的陈述可能受到其情感、记忆等因素的影响,而被告人的陈述可能存在翻供或者虚假陈述的风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这两份陈述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总之,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在审判过程中,既要充分重视这两份陈述,又需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结语

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陈述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被害人陈述直接受到犯罪做法的侵害,对案件情况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而被告人陈述则是犯罪做法直接或间接实施者的陈述,更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虽然被告人的陈述与案件有关,但在审判结束前,他们有权利陈述自己的观点。在刑事诉讼中,这两份陈述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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