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有管辖权的两个人民法院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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