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才算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故自动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前提条件之一,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有: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一、如何认定投案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何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被发觉但未受到讯问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中注意的是:向其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委托近亲属或朋友先代为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缉拿 、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何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在接受讯问的时候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注意共同犯罪中除了要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则不认定为自首。
二、什么是自首的行为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的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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