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
2、申请人是金融机构;
3、申请人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4、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年年底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
5、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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