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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有哪些规定

2022-12-09 来源:钮旅网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地位的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果在中国境内要进行经营活动,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批准设立后,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对中国的法律必须遵守,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同时中国法律也会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益。

一、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如下: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4、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等等。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怎样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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