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需要。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买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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