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协议不可以劳动仲裁。
承揽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关系纠纷解决方面,一般不适用劳动仲裁的程序。
劳动仲裁的条件包括:
1、具有当事人和仲裁机构的法定资格:即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劳动仲裁机构;
2、符合仲裁争议的范围:仲裁争议必须是劳动关系中的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工伤保险、人事争议等;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仲裁申请必须具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据材料;
4、申请期限内:仲裁申请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超过期限的将无法受理;
5、无诉讼程序或者已撤诉: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已撤诉的。
劳动仲裁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
2、工作时间和休假:包括加班、节假日、年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等;
3、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使用等;
4、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程序、补偿等;
5、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续签等;
6、违法行为的赔偿: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申请人损失的赔偿等。
综上所述,承揽协议涉及到的争议不属于劳动关系纠纷,如违约、质量问题等,应当按照民事仲裁的程序进行解决,即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民事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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