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大)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流程要点
1、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就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承担的具体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修改公司章程。
3、办理前置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需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6、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二、合伙企业变更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协议
5.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原合伙人或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合伙人以事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2.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机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3.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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