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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2021-01-30 来源:钮旅网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越级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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