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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规定

2024-03-16 来源:钮旅网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规定:前期工作认真做好,制定统一的调查规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有所调整,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征收土地应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还可获得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规定:

1.认真做好高速公路征地前的各项前期工作。

2.详细制定调查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土地类别、房屋结构和等级及附属设施调查范围、地上林木和果木、专项调查及其它需要补充的内容和相关调查的各项表格等,便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有一个统一的调查规范。

市区一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40000元/亩调整到46750元/亩;二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7200元/亩调整到43200元/亩;三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5250元/亩调整到41125元/亩;四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3350元/亩调整到38775元/亩。各区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的一半。其中,市区一级区域由于目前执行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原标准执行。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结语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制定统一的调查规范,确保征收土地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市、县级政府应给予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并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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