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成为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家庭暴力应是指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的一种使用强制力量,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并对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
家庭暴力是对家庭中相对比较弱势的一方的伤害,被伤害的一方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并且,应当保存好家庭暴力的对方伤害自己的证据,才能在辩诉中对自己的权利进行跟有利的保护。
一、家暴的判定标准
家庭暴力行为应是一种持续的、长期的行为,偶尔的打骂不构成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既包括殴
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
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果仅仅是偶尔一两次争吵中发生打斗,虽然也是暴力行为,但不属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家庭暴力,也不能仅以一两次打斗就认为构成符合离婚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实施暴力行为的原因。一方实施暴力行为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酗酒导致,有的是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有的是另一方存在婚外恋导致,法院在查明暴力行为引发原因时会考虑实施暴力方行为的诱因。
2.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或频率。暴力行为应当是持续性、经常性的才构成家庭暴力,因此法院一般会审查家庭暴力的次数或发生的频率。
3.实施家庭暴力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如果仅是轻微的打骂,没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法院一般会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来认定损害后果是否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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