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若商家在购物说明中标明该预付款为定金,消费者最后不购买该商品,商家可不予退还该定金。若仅仅标明是预付款,未注明定金,那么,商家应当将该部分预付款退还。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订金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建议公民使用定金交付,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