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户口是指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需同时具备登记在村委会、承包农村责任田、缴纳农业税费、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条件。
法律分析
1、粮农是属于农村户口类型,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2、一般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时,职业要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农林牧副渔劳动者,要填“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等。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界定为农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依法承包农村责任田、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拓展延伸
农场户口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
农场户口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益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场户口属于特殊户口类型,与城市户口有所不同。农场户口主要用于管理农村地区的人口信息和社会保障体系。农场户口持有人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等方面享有与城市户口相对应的权益。同时,农场户口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户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为了进一步保障农场户口持有人的权益,相关部门还会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政策支持和法律宣传,确保农场户口持有人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结语
农场户口作为农村地区的特殊户口类型,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地位和权益保障。农场户口持有人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等方面应享有与城市户口相对应的权益。为了进一步保护农场户口持有人的权益,相关部门将加强政策支持和法律宣传,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同时禁止任何形式的户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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