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话,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醒,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权益保护及雇佣终止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享有法定的权益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辞退或终止其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享有产假,雇主应当保障其正常的休假权益,并支付相应的产假津贴。此外,女职工怀孕期间,雇主也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和健康。如果雇主违反相关规定,辞退或终止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女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法定的权益保护,不应被辞退或终止劳动关系。
结语
女职工怀孕期间享有法定权益保护,雇主不得因此辞退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和相应津贴,雇主应提供安全保护措施。违反规定的雇主可面临投诉或劳动争议仲裁。保障女职工权益,禁止辞退或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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