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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全需要什么手续?

2021-09-16 来源:钮旅网

申请房屋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一、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二、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六、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保全担保金额是固定的吗

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不是固定的,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但可能造成损失的,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回相应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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