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包括:
1、采购物资、设备本身的价格,也就是产品价格;
2、运费,将物资从供应商送至配送地点所需要的运输费用;
3、装卸费,将物资装车、卸车所需要的人工或机械费用;
4、还有就是税费,包装费,垃圾清理运输费等其他费用;外地运
5、杂费(包括运输、装卸、保险、包装、仓储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6、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包括挑选整理过程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7、大宗材料的市内运杂费;
8、按规定应由买方支付的税金和进口物资应支付的关税;烧油企业购入燃料油所支付的烧油特别税。企业自筹外汇购入物资应分摊的调进外汇价差,也应计入物资的采购成本。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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