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最佳取保时间是刑事拘留期间,也就是所谓的刑事案件的黄金37天。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期限是37天,在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必须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一旦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有足够时间极力搜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检察、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所作出的每一个程序性的决定都对案件存在重大影响,如果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往往说明案件社会危险性不高,没有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甚至并未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一旦在拘留期间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不会再被处以严重的刑罚,甚至不会被处以拘役、管制等较轻的实刑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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