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而另一方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请求确认诉争合同效力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般的处理方法如下:提出反诉的,另行安排举证、答辩期限后合并处理行起诉的,则中止前面的给付之诉,待确认之诉终结后再恢复处理。然而,从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诉讼资源浪费、集中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通过起诉条件的限定和把握,认定当事人对给付之诉中的合同效力提出确认之诉不具诉的利益,应当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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