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一、申请分居离婚需要什么证件
1、申请分居离婚需要的证件: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2、离婚证办理程序: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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