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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终止后怎么处理装修物

2020-11-27 来源:钮旅网

租赁合同终止后对装修物的处理方式是:如果合同有约定的,装修问题可以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一、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双方的情况,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和地址应在合同中注明;

2、房屋的具体情况,说明房屋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个房间的道路;住房面积;住房装修,简要说明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卫生间装修;配备设施设备;

3、房屋用途,房屋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家庭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其他人共同居住;房屋是只能用于居住,还是可以用于办公室等其他用途;

4、租赁期限在合同中约定。在此期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房屋,承租人不得放弃房屋出租其他房屋。到期后,承租人将房屋退还给出租人。如承租人想继续租房,应提前通知出租人;

5、房屋及支付方式。房屋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6、房屋状况变化。承租人应爱护房屋和各种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扩建或增加;

7、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考虑可能的违规行为,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承租人装修费谁支付

承租人装修费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支付。出租人同意装修但无特别约定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装修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不同意装修的,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装修如何处理做出了如下规定: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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