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涉及不动产,但是本质仍然是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涉及的专属管辖主要针对的是关于物的权属问题,立法目的也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便于调查、勘验,查明案情。但是不宜将涉及房屋买卖的合同也扩大解释为不动产纠纷。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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