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工程质保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2023-06-04 来源:钮旅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质保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都有什么?

工程质保金规定是: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市政工程质保期有多久?

市政工程质保期是期限有以下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工程质保金扣除方式有哪些?

工程质保金可以扣的方式是:

1、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2、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关于工程质保期的规定是什么样的?

工程质保期的规定是: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