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和招标的区别如下:
(一)采购有多种方式,招标只是其中一种常用的方式,招标采购是一种规范的采购形式。
(二)采购主要受《民法典》约束,招标在受《民法典》约束的同时,还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当然,招标除了采购以外,还是可以作为出售方式,如土地招标,特许经营权招标,进口配额招标等。
(三)招标是一种规范采购模式,其规范收到《招标投标法》和各种相关法规的各种约束,对采购过程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监督。非招标采购形式的约束条件很少,具体形式多种多样。
在网上公布的大多为招标信息,因为一般采购信息国家并不强制要求发布采购信息;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国家强制要求发布招标信息。凡是以招标名义进行采购的,必须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内部议标已经被排除于招标采购之外,是一种询价采购或比价采购方式。
招标包括在采购之内。如采购虽然公开,但规则却不完善和规范,就不是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招标流程的招标的方式是怎样的
政府采购招标流程中一般采用以下六种方式:
(一)采购招标流程中包括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招标流程中的主要采购方式。
1、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具体数额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2、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在采购招标流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采购招标流程中包括邀请招标方式
在采购招标流程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
1、具有特殊性,换句话说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2、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采购招标流程中包括竞争性谈判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采购招标流程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当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采用招标的方式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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