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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逃债如何办

2020-04-21 来源:钮旅网

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可通过立案追讨欠款并采取拍卖财产方式清偿债务;另一途径是债务人申请宣告为失踪人,由代管人支付债务。起诉追债是有效方式,但需交纳受理费。

法律分析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追讨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我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起诉要债属于追讨欠债中相对比较有效的方式,除此之外其实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要债,比如协商、调解、仲裁。

而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根据规定起诉的一方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受理费,这里就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规定来确定受理费金额。

结语

债务人恶意逃债现象频繁,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追讨欠款。一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法院可作缺席判决后拍卖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二是债务人申请宣告失踪人,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借款。此外,除了诉讼,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要债。诉讼时需交纳一定数额的受理费,费用金额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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