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表明,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法定的,不允许任何人随意更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子女出生时即产生,除以收养关系成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外,生父母与子女是不能随意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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