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判定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的方法
(一)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本罪与其他俩罪的区别一般比较明显,但在行为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的人事前通谋,由行为人向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的人出售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对行为人是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处理,还是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也应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论处。在妨害国(边)境犯罪分工日益精密化的情况下,为让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能得到惩治,本法将各种犯罪行为都以明确的罪名规定下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理论上讲,行为人无论是否和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人通谋,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都已构成独立的犯罪,也没必要作为其他犯罪的共犯处理。
(二)本罪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证件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出境证件,也包括入境证件,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仅包括出境证件。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行为特征是把自己的证件或低价购买的证件出售,而后罪的行为特征是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
(3)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后罪则要求必须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
二、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吗
出售出入境证件是犯罪即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的护照,既包括真护照,也包括伪造、变造的护照。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一般具有牟取暴利的目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之罪。原《补充规定》规定为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新刑法修改为出售。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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